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07〕29号)文件精神,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奖工作于5月正式启动。“泰山文艺奖”是经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的综合性文艺政府奖,由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向获奖者颁奖。本届泰山文艺奖评选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等12个门类。
现将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的通知》、《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各艺术门类“评奖细则”及申报表转发你们,请予以传达,并按照评奖总则、细则的要求,认真、严肃、规范地组织好作品推选工作。相关事宜如下:
1、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各艺术门类可最多申报作品数量如下:
音乐类:词、作曲、演唱原创作品4首,器乐作曲、演奏原创作品2首(部)
美术类:3件(在本年度“泰山文艺奖·山东美术作品展”中评选出的优秀作品可直接参评)。
电影类:2部(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影协主办的电影节获奖作品不受数额限制)
2、在前两届评奖中已获得过“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原则上本届不再参评。如申报新的作品,须是题材重大、艺术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大的作品。所有获奖作品不可重复申报参评。
3、所报作品需严格按评奖总则、细则的规定准备各项材料,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于2010年6月4日前将申报作品及相关材料报艺术实践中心策划外联办公室(文东校区艺术剧场310室),学院将统一组织评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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