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除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2009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扣除法定免税所得后达到12万元以上,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个人所得申报的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纳税申报的范围: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按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务局通知,请学院教职工凡2009年度全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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