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文化部将于2008年11月在北京举办“第十四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现将《关于转发<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四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相关学院向师生进行传达。
有意参加比赛者,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并于2008年9月10日前,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将参赛曲目报艺术实践中心策划外联办公室。学院将于9月中下旬组织艺术实践与创作指导委员会对参赛曲目进行审看、指导。
艺术实践中心
2008年6月12日
附: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四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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